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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网讯 近日,茂县消委会凤仪一分会成功调解了一起因购买的桃片里有虫引起的消费纠纷,超市赔偿消费者现金500元和药费15元。
8月22日,茂县石理村村民高某某来到茂县消委会凤仪一分会投诉称,她们家于8月18日在茂县德惠超市购买了若干小食品,其中有一盒是“川洲牌合川桃片”,单价6元。拿回家与一位朋友一起食用,快吃完时发现桃片里有两条虫,大家顿感恶心呕吐,遂要求该超市赔偿她们三人每人5000元,双方协商未果后遂投诉。
凤仪一分会对此投诉非常重视,工作人员认真查看了桃片及包装,桃片里确实有虫,该桃片于2008年7月18日生产,保质期45天,在有效期内,超市也同意给予一定赔偿,但因双方就赔偿金额分歧较大,无法一次达成协议。凤仪一分会工作人员向双方耐心讲解《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四川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产品质量法》等相关的法律法规,要求双方站在公平合理的立场上心平气和地解决问题,经反复协商双方终于达成协议,该超市赔偿高某某等三人现金500元和药费15元,双方当事人对此调解结果均表示满意。(完)(王啶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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